为奖励见义勇为“上不封顶”叫好
2021-06-01 13:02 来源: 川观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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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8日,新修改的《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》审议通过。这次修改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“2000元以上”修改为“5000元以上”,且上不封顶,这次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责任部门。(6月1日《澎湃新闻》)

一直以来,见义勇为就是我们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褒奖的一种正义行为,它不仅能在危急关头挽救他人的生命和财产,而且也能向全社会传递正能量,弘扬正义感。可以说,见义勇为之举,值得被肯定、被保护、被表彰。

近年来,虽然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,各级政府部门都有相应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“条例”,但由于奖励“基数低”,奖励“上封顶”,因而,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与见义勇为者的付出还存有较大的“差距”,这也无形之中令不少见义勇为者“寒心”。

虽然很多见义勇为者在危急关头冒着生命危险“挺身而出”,并不是为了“奖励”,更不是为了“出名”,而是出于一种善举和正义,但不少见义勇为者遭遇“流汗流血又流泪”的事例也并不少见。这就需要我们的各级政府,包括社会各界,都能积极行动起来,大力弘扬和褒奖见义勇为者,为见义勇为者“撑腰”“鼓起”,这才是善待见义勇为者的“正确打开方式”。

近年来,很多见义勇为事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,其中还有一些认定难、助人反被讹、助人受伤后续治疗得不到保障等问题需要被重视。像去年年底,四川广安17岁少年救人溺亡,父亲为此奔波7年为儿正名就曾引发舆论的关注。尽管有法律的救济,但是见义勇为者往往面对着定性难、举证难等一系列问题,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,帮好人解决现实困境,显得十分重要。

其实,在国家层面,也有民法典撑腰。其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,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,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此次,云南修订《条例》,不但提高了“奖励基数”,而且明确奖励“上不封顶”,这无疑是对见义勇为者义举的一种“兜底保护”,它让“好人有好报”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变为现实,帮助见义勇为者们解除后顾之忧,这种支持也让更多的普通人消除顾虑,让助人更加深入人心。

由此可见,无论是国家层面补偿和责任豁免的“护身符”,还是云南省上不封顶的“奖励”,它们所传递的都是同样明确的信号,那就是社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肯定、充分支持,给予每个人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。同时,这也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,那就是保护好见义勇为者的“高尚的道德品质”和“可贵的公民精神”。

“见义勇为”四个字看似简单,背后却有着舍己为人奋不顾身的勇气和至善的人性。因此,笔者以为,见义勇为者温暖了我们的社会,我们的社会对他们不能、也不应“吝啬”,而奖励见义勇为“上不封顶”之举,无疑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最好“褒奖”。

但愿各地不妨多多借鉴和学习云南奖励见义勇为“上不封顶”的好做法,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都能受到更多、更好地“善待”和“褒奖”,从而激励更多的人在危急关头都能挺身而出、义无反顾地出手相救,成为一名受人敬仰的“见义勇为者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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